广州宅基地房的拆迁奖励款属于遗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属于,不是本村村民的继承人也可以继承。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判的。
书节选:
认为: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要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一般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属于村民的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财产权利。
登记在钟父名下的宅基地上盖房屋是钟父与朱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二分之一份额。钟父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其所占有的房屋份额属于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现该房屋进行改造安置,关于拆迁征用某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项下的合同权益(具体包括签约奖、搬迁补助费、附属物补偿款、搬迁奖励金)是由某房屋产权所置换而来,故该合同权益二分之一应是钟父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钟某1认为某房屋已被拆迁,钟某2、钟某3、钟某4、钟某5、钟某6不是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有取得安置补偿资格,回迁安置房只由其与朱母继承,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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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什么是继承法中的代位继承?
张静律师解答:代位继承是指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时,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如下面这个案件,爷爷和奶奶去世了,本该二儿子继承一份遗产,但二儿子比爷爷和奶奶还先去世,于是二儿子应当继承的份额,就由其女儿(刘二孙)来继承,这就叫代位继承。
书节选:
关于各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的问题。被继承人刘父与毕母生前无订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故对于被继承人刘父与毕母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其法定顺序继承人刘大女、刘二儿、刘三女、刘四女依法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刘二儿早于被继承人刘父与毕母去世,其可继承的财产份额由其女儿刘二孙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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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被继承人名下房产生前已经过户给孙子还能要求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遗产是人去世时遗漏的财产才叫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讲房产过户给他人,不管什么原因过户,都已经不属于遗产,不能要求继承了。如下面这个案件,大女儿要求继承父亲名下房产,但该房屋在父亲去世前就已经过户给了二儿子的孙子,大女儿认为父亲是被强迫过户的,不应该算数,但继承案件不审理是否强迫过户,只审查是否是去世时的财产,终驳回大女儿的请求。
书节选: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刘父与阮母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子女2人,分别为刘大女与刘二儿,刘父于2018年10月27日报,刘二儿于2021年7月31日报,刘二儿生前与张二儿媳结婚并生育儿子刘二孙。本案刘大女起诉诉请确认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503房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属刘父所有并由刘大女与阮母继承,但是在2011年12月12日,阮母与刘二孙签订了关于503号房屋的买卖协议,并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现案涉房屋的物权主体已经登记为刘二孙。刘大女起诉要求确认刘父享有案涉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但根据《物权法》第九条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案涉503号房屋在被继承人刘父生前已经被其配偶阮母处置并变更登记至其孙子刘二孙名下,该房屋的物权主体已经变更为刘二孙,故刘大女要求确权并继承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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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置房继承分割纠纷中,能否再要求分割拆迁款?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该拆迁款还未使用,就可以要求分割。如该拆迁款已经用于购买安置房,则只能要求分割安置房,不能再要求分割拆迁款。
书节选:
至于蔡1、蔡2、蔡3要求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各享有十六分之一份额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由于蔡父作为签约代表在与拆迁单位签订合同时已明确选择补偿安置方式为购买安置房,且蔡4、蔡5也已明确登记于其二人名下的房屋其中部分款项为拆迁款。因此,本院对于蔡1、蔡2、蔡3要求其对拆迁补偿的款项亦享有十六分之一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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