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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0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昨天和爸爸做了
2023-11-10 22:02  浏览:20
1分钟前 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对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为使社会各界看到市场监管局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态度,现公布一批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监管所、北镇监管所、梁才监管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01   市中监管所   案例一、滨城区三润快餐店使用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使用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销售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所扣押的食品添加剂酥脆剂5整包和已使用的半包、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滨城吴崇田中医诊所使用超期的药品、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未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未依法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超期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九十八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已超期的药品氯化钠注射液2盒、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1盒、口咽爽3盒、复方万年青胶囊1盒、龟甲胶4小包、双唑泰栓5盒、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2盒、牙痛一喷灵8盒、通窍鼻灵片8盒、牛黄解毒片6袋、复方青黛丸5盒、益中生血胶囊1盒、暖宫孕子丸2盒、藿香正气胶囊10盒、土苗方3盒、生精片1盒、茵栀黄口服液1盒,超期的医疗器械蟠龙虎膏12袋、感冒康贴1盒;3.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案例三、滨城区军宁家常菜馆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10箱零17瓶;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案例四、滨州市滨城区壹加壹旋转小火锅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李松亭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熟肉1包(20斤)、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赵庆玉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籽油云壳香1瓶、酵母鲜老卤膏1袋、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滨州市滨城区德客隆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已超期的预包装食品菓珍1袋,双汇王中王火腿肠20根,宾之郎(张三疯)2袋,宾之郎(爆珠槟榔)3袋,妙卡巧克力1袋,果滋多果卷 1袋,奥利奥巧轻脆2盒 ,手撕鱿鱼2袋,忆佳乐烤鱼片 3包,乐吧1包 ,张新发槟榔1包;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滨州市滨城区三利快餐第三十七店使用农药残留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使用农药残留不合格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滨城区鸿锦快餐馆使用农药残留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使用农药残留不合格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北镇监管所   案例一、滨州市滨城区明亮眼镜店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无许可从事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三类医疗器械(海俪恩多效护理液120毫升7盒;卫康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335毫升5盒;海俪恩植物多效护理液360毫升4盒;海俪恩水涟隐形眼镜护理液360毫升4盒;卫康清凉隐形眼镜护理液355毫升2盒;卫康清新升级500毫升1盒;海俪恩清润护理液120毫升9盒;海俪恩靓新隐形护理液120毫升1盒;水氧e清隐形眼镜润滑液8毫升9盒;海俪恩舒感2片/盒,27盒;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优朗57瓶;美国博士伦有限公司优清彩片47瓶;欧润自然美NT,50瓶;自然美NT,353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滨城区璐琦超市经营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玉米醋案   当事人经营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玉米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玉米醋8桶、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滨城区长方羊汤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李改银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七条的规定,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羊杂5斤、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滨城区胜利水产销售部经营变质的金蝉案   当事人经营变质的金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五)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11.3斤变质金蝉、 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滨州市滨城区国林综合超市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猪肉脯案   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猪肉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百三十三条(二)裁量标准1.【从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猪肉脯47包、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滨州第一分公司使用未定期进行检验的电梯案   当事人使用未定期进行检验的电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予从轻处罚,另外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五百七十二条,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滨州声皇娱乐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无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统一阿萨姆原味奶茶13瓶,茶兀茶饮料11瓶,山椒凤爪17袋,啤酒25瓶;没收超期食品:没收香万家酒徒花生(椒盐味,150克/袋)3袋,香万家酒徒花生(香辣味,150克/袋)7袋,温格华起泡酒(黄色)4瓶,温格华起泡酒(红色)6瓶,温格华起泡酒(蓝色)1瓶;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滨州市滨城区浩爽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芹菜案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与农残超标无关)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果仝进出口贸易(滨州)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葡萄酒案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另外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七百三十三条(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葡萄酒90瓶 、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滨城区杜桥豆制品经营部经营的拉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经营的拉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梁才监管所   案例一、滨州市宜购商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滨城区和信百货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滨城区志岩百货超市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汇福园糖果一袋、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滨州市滨城区梁才送福煎包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滨城区润达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香油和麻酱标签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9瓶张柳林芝麻酱和18瓶张柳林小磨香油、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滨州市滨城区朋友煎包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案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乐厨高活性鲜酵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乐厨高活性鲜酵母两块、罚款5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滨城区时光冰城奶茶店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明直接接触食品上岗工作案   当事人无健康证明直接接触食品上岗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滨城区梁才街道办事处西刘村卫生室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无菌敷贴19(生产日期2018/03/06,有效期至2020/03/05)及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49支(失效日期2016/10)、罚款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滨城区旧镇羊汤馆涉嫌工作人员无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无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滨城区三大王购物中心经营农药残留超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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